| 基本编码 |
2201144645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11月7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必须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由原筑坝单位及时拆除。"。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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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文送达申请人,并将许可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第三十条"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