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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水资源费

基本编码 2204144704000T
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州水利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六十一号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核定; 2.送达责任: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3.征收责任: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