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3162700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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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涉嫌物品前应当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涉嫌物品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注明。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5.事后责任: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1.同2第十八条。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