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165166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2026世界杯竞猜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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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制定抽检方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2.抽检现场责任:(1)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2)检查被抽检商家的现场(3)按照规定抽样、封样。3.结果处理责任:(1)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2)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3)对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采取措施消除危险。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第二十一条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