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71532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8届第92号)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计价检[2001]1710号) 第二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行使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 对案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现场调查,应制作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出具通知书,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过程中,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2.决定责任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应当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3.催告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解除责任 经营者消除了《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2-2.《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计价检【2001】1710号)第六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应当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下达《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计价检【2001】1710号)第八条 经营者消除了《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