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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评审认定

基本编码 2207115218000T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州文广旅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可以向自治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自治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1-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文化部令第45号) 第五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