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115220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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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责任:《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3.决定责任:《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文物登录,应当对各类文物分别制定登录指标体系。登录指标体系应当满足文物保护、研究和公众教育等需要。 根据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