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15203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18号),承接省政府委托下放项目。中、省直机构申请报省局审 批,市州级机构申请报市州局审批,县级机构申请报县局审批。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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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