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15205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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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