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15206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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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