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15207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