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15213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受理责任:《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第二十九条: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2.审查责任:《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3.决定责任:《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4.送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世界杯竞猜平台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履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线路、埋设电缆或管道、修建电气铁路、高压变电所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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