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15226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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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1-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3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六条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2.《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1]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3.4.5.《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6.第二十四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