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186303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2〕第7号)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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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3.决定责任:鉴定组现场鉴定。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4.送达责任:审批公示后,将审核结果下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申请、审批材料备案存档;履行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监督管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2〕第7号)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2〕第7号)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02〕第7号)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4.同3。 5.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