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15224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州文广旅局 |
| 设定依据 |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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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