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86295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世界杯竞猜官网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关于******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批复》。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关于******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 1-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1-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2-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2-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23通过 卫生部令第38号)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5-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