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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制定发布

基本编码 221018535100YT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州住建局
设定依据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履行备案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事后管理责任:备案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 3.《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4】16号); 4.《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