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2195323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州住建局 |
| 设定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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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住建局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