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185350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州住建局 |
| 设定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涉及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的,须先经有关部门预审合格;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规定时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2026世界杯竞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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