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世界杯竞猜

对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编码 2206191164000T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州住建局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下发检查告知书;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2.督促整改责任:形成监督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处置责任: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置; 4.归档责任: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 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五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