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6191166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州住建局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15年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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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处置决定责任: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需要立案处罚的协助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15年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2.《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15年修改)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15年修改)第八十条至第九十条; 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15年修改)第九十一条: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