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摸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情况,查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为后续开展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成立2018年世界杯竞猜平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昌权 州环境保护局 局长
副组长:王 禹 州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
成 员:李元协 州环境监察支队 支队长
文福顺 州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 处长
李大智 州环境保护局宣传中心 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元协兼任。专项排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沟通协调。
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标定界情况,以及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的检查,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档案。
州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处负责指导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情况的检查,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州环境保护局宣传中心负责宣传报道排查工作相关进展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标定界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区分是否历史遗留。
四、排查范围
此次专项排查范围包括全州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和湖库型水源地,不包括地下水型水源地。
五、组织方式
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核查和报送工作。
县级环保部门作为现场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工作。
省环保厅和州环保局将不定期调度通报专项排查工作进展。
六、工作要点
(一)加强基础信息填报。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所有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新设立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增补,对已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删除。进一步核查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批复情况以及立标定界情况。
(二)重视矢量边界信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成果之一,承担保护区边界划分的技术单位通常拥有相应的矢量数据。对于经核实确未制作矢量边界信息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市积极协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并提供相关基础材料,由省环保厅组织各地及技术单位,根据保护区划分文件上的文字描述或拐点坐标,参照实地情况制作保护区矢量信息。
(三)做好保护区划定基础工作。对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各地要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技术规范,抓紧开展基础工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尽快依法完善报批程序。
(四)明确专项排查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违法活动,检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的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部协调,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各县(市)环保部门要成立由环境监察、水环境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及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通力合作,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省环保厅和州环保局将组织全覆盖式大督查,如发现部门间互相推诿、存在工作盲区,或者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漏报错报问题突出的,将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实施量化问责。
(二)建立问题清单,提前谋划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县市环保部门要在全面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的原则,提出问题分类意见和整治任务分工建议,为后续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三)强化信息公开,运用舆论宣传助力排查工作。县市环保部门可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集中宣传报道专项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典型问题,鼓励群众举报,全面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