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事项名称和依据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 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 2 | 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与放射诊疗的监督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3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 4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5 | 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与放射诊疗的监督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6 | 医疗卫生的行政检查 | 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对抽查名单中的医疗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
| 7 | 传染病防治的行政检查 | 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对抽查名单中的医疗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
| 8 | 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对抽查名单中的医疗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
| 9 | 1、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监督检查 2、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3、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5、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6、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7、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8、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9、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10、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1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或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情况 12、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对部门内双随机抽取的医疗机构开展卫生行政检查。 |
| 10 | 1、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监督检查 2、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3、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5、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6、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7、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8、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9、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10、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1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或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情况 12、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对跨部门双随机抽取的医疗机构开展卫生行政检查。 |
| 11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 12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等 |